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针对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引起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变化,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跨校交流或辅修、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引起课程和学分变化,需要通过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方式,来保证人才培养的继续实施,使学生能顺利达到相应专业的毕业条件。
第三条 进行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时,原则上应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原课程。
第四条 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
1. 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可以相互替代;
2. 课程名称、内容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替代选修课程,原则上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
3.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经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学生,退学前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4. 因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学分)经所在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5. 其他经学院和学校认定可以替代的课程。
第五条 跨校交流或辅修学生的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
1. 跨校交流或辅修课程必须事先经学校认可;
2. 课程名称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和学分可替换我校相应课程和学分;
3. 在对方学校多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可替代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和相关部门认定后折算为相应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七条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八条 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在开学两周内完成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